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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100.00万元;二、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利息288008.33元;三、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信托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510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0%为标准,计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5100.00万元借款本金+尚欠利息288008.33元)为基数,以日0.05%为计算标准,计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邓永豪、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烈风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州凯路仕自行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欧体育官方网站、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主文中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原告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即被告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977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邓永豪、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烈风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州凯路仕自行车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主文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八、驳回原告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96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邓永豪、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烈风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州凯路仕自行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确认信托有限公司在TTCO-A-L-KLS-201610-DKHT-02《合同》及TTCO-A-L-KLS-201610-DKHT-02-(1)《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对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63 039 962.67元(包括本金5100万元、利息727 500元、罚息10 851 666.67元、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55 796元);二、邓永豪、广州耀轮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就信托有限公司在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63 039 962.67元扣减实际受偿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广州烈风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州凯路仕自行车有限公司就信托有限公司在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63 039 962.67元扣减实际受偿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信托有限公司对邓永豪持有的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76.33万股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信托有限公司对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信托有限公司对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500.67万股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信托有限公司对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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